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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药监部门联合出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9  浏览次数:4
  为进一步规范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活动,日前,天津市药监局、北京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结合京津冀药品安全区域联动合作实际,共同制定了《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4月30日印发,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管理做了统一而详细的规定,对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均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统一。特别是附件中《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从京津冀三地省级层面统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统一三地物流企业和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面积、物流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备、仓库自动化物流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等,为三地在今后统一药品批发企业申办、现场验收等方面确立了文件依据。     该《规定》的出台,是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合作现实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更加有力促进三地药品流通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药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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