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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25年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2  浏览次数:20
  国卫办医政发〔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动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我委于2019年制定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在总结老年医学科建设管理经验基础上,我们修订形成《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动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     第四条 老年医学科主要收治罹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升老年医学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设置运行     第六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住院床位数应≥20张,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住院床位数应≥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床间距、卫生间面积、病房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老年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适老化改造,符合老年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八条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老年医学科相关的科室设置,包括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麻醉科、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室)等。鼓励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设置肿瘤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心理科、康复科(或理疗科)、中医科、营养科(部)等。     第九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的基本设备:轮椅、转运床(或医用平车)、站立及行走辅助器、坐式体重计,报警系统、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输液泵、注射泵等。同时,应当配置基本抢救设备,包括气管插管设备、简易呼吸器、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等,以及其他与开展老年医学科诊疗业务相应的设备。鼓励医院设置辅助洗浴设备、电动护理床、自主转运装置、肠内营养液输注泵、康复训练设备等。     第十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以老年患者为中心,强化老年人群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与早诊早治,在做好各种疾病诊疗的同时,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强化老年综合征管理与共病处理,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最大限度维持或改善老年人功能状态、提高其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第十一条 老年医学科要逐步建立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根据临床工作需要,主动吸纳内科、肿瘤、中医、康复、精神心理、护理、药学、营养等各专科医护人员,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共病诊疗特色服务,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诊疗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     第十二条 鼓励老年医学科积极参与其他临床科室老年患者管理,通过多学科联合门诊、围手术期管理、会诊等形式,协助其他科室开展老年患者衰弱、营养不良、肌少症、跌倒、血栓、误吸、坠床、抑郁、焦虑、谵妄和认知障碍等高风险因素筛查,强化老年综合征的早期识别与预警,协助制定综合诊疗方案,维持老年患者功能状态。     第十三条 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要加强对区域内下级医院老年医学科医疗服务指导,加强老年危急重症诊治能力建设,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等机构合作指导,带动基层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完善首诊负责及转诊机制,畅通上下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个体化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连续性、系统性服务。     第十四条 床单元设施与配置,按照相应级别综合医院标准执行。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 老年医学科医师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从事老年医学专业医疗服务的医师。老年医学科护士是经过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护士。     第十六条 老年医学科每张病床应当配备医师≥0.3名,配备护士≥0.6名。老年医学科医师配置应当确保落实三级查房制度。鼓励医院配备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临床药师等人员。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5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二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应当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老年医学科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障老年医学科可持续发展,形成稳定的老年医学科医护团队,明确岗位职责,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老年医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老年医学相关专业培训,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老年医学服务理念和技能。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临床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效,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 老年医学科要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要制定老年患者安宁疗护技术方案以及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误吸预防与治疗方案并实施。要按照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实施符合老年特点的患者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老年医学科要加强与医院内其他科室合作,建立老年患者院内会诊、转诊机制,为老年患者提供适宜诊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市、县级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年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和质控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和材料,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老年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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