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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催促医院采购中选品种 替换未中选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56
  医药网12月9日讯 一些药品,要退出医院。     ▍催促医院采购中选品种,替换未中选药     12月5日,上海医保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部分医院加快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     上海表示,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为保证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的使用量,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这一规定在国家带量采购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表示。     上海的通知,给中选药品进入医院使用提出了时间表,相应的是中选药品的竞品,就要快速退出医院。     ▍未中选药品使用,上海有具体要求     从2020年1月1日起,在上海历次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如果属于第一、二批带量采购试点的,医疗机构仅可采购中选药品。如未中选药品自愿调价到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以下的,在上海范围内可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销售。     同时,其他带量采购药品,未中选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上海市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     也就是说,在首选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如果未中选药品质量、疗效有保证,又能够降价的话,可以作为备选。     ▍处方量下降明显,约谈医生     对于药品的配送、回款,此次上海在通知中也有具体的要求。     上海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并按照购销合同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带量采购货款。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月根据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支付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如果医院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将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同时,上海表示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参照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关键词: 中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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