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国采落地,两省不搞“一刀切”,上海未中选品种配备比20%左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51
  目前已有25省市明确第五批国采正式执行时间:     新疆:2021年9月15日     天津:2021年9月20日     湖南:2021年10月25日     河南:2021年10月1日     西藏:2021年10月1日     河北:2021年10月1日     重庆:2021年10月1日     云南:2021年10月8日     广东:2021年10月9日     海南:2021年10月10日     湖北:2021年10月10日     山东:2021年10月15日     甘肃:2021年10月15日     贵州:2021年10月15日     江西:2021年10月18日     陕西:2021年10月20日     辽宁:2021年10月20日     山西:2021年10月20日     福建:2021年10月20日     浙江:2021年10月20日     黑龙江:2021年10月20日     上海:2021年10月20日     青海:2021年10月30日     四川:2021年10月22日     江苏:2021年10月31日0点     随着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尘埃落定,各省市陆续发文落实相关工作。     10月14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自10月25日24:00省平台切换采购价格;10月31日24:00起开始执行。     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联采字〔2021〕2号)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通知要求,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各设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推进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     (一)产能报备,保证供应。要督促中选企业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每月5日前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报备上月产能、库存、供应及本月生产供应计划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要指导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措施,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三)落实预付,及时回款。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四)加强宣传,跟踪监测。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所辖区域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日常监测,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强化保障供应,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对于“不得采取一刀切措施”,上海也曾发文明确。     10月14日,上海市发文落实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20日起实施。其中指出,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关键词: 国采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