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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4+7带量采购方案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9  浏览次数:63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现开展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集中采购,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品种及数量

       根据已批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和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目录,经联采办会议通过以及咨询专家,确定以下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注册有效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承诺申报品种的全年产销能力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

       2.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2.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3.企业拥有本次采购品种指定规格的有效注册批件,在申报品种时,每个品种必须包含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主品规。

 
关键词: 试点地区 , 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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