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1月17日讯 11月16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公布了该省第二批“不诚信企业”名单,共有4家企业被纳入,再加上8月24日公布的2家企业,今年该省共公布了6家企业进入了“不诚信企业”名单。
据悉,这6家药企都是在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执行以来,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而列入名单。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规定,生产或配送企业纳入不诚信记录,将会被取消该企业相关药品本轮的申报或配送资格。
不过,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按照福建省医保办最新规定,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而医保基金将拒付该企业所有供货产品的货款,并取消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
这真是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政策。
福建的“不诚信企业”及黑名单制度,并非一人一地的任性规定,在当前医药政策环境下,有其出台政策的背景。除了保障药品供应及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外,打击失信行为的执法甚至是全行业多部委的使命。
28部委给“严重失信者”敲警钟
今年9月份,国家发改委、食品药监总局等28个部门共同达成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这对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为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四是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合作备忘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