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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2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调整压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X线摄影成像”等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附件1)。     (二)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呼气法”项目(附件2)。     (三)停用“X线透视检查”等27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以及设备耗材改良或迭代后推动涨价等情况,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1.福建省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2.福建省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呼气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福建省停用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关键词: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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