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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浏览次数: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日向媒体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底,广西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册患者涉及到20多万个家庭。同时,广西精神卫生医疗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仍有66个县(区)无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广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超出编制床位情况较为突出。     针对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精神卫生服务,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条例》规范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提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明确政府应当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床位资源配置结构,合理增加精神卫生床位规模,提升床位综合服务能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条例》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和管理质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明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鼓励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其他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规定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生产劳动,或者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转介至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     《条例》提升保障水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减轻患者及其家庭负担。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明确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
 
关键词: 精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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