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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40

记者5日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青海省已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据悉,最新制定的《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部分,阐明了一般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说理,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裁量审核、自查自纠、稽查监督、工作考核等要求。

  上述制度“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系数,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上述制度的附件《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卫生健康系统法律法规规章70余部423个条款,分为十二大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职业防护类、传染病防治类、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裁量系数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明确了裁量幅度。

 

 

  记者发现,在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分三种裁量情形与后果,如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而针对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分三种裁量情形与后果,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为吊销执业证书。

 
关键词: 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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