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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7  浏览次数:60
  日前,福建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发布《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自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     《细则》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福建省内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在上市前,需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向福建省药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市销售。     《细则》指出,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福建省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细则》明确,由福建省药监局承担行政区域内上市或跨省销售至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备案数据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延伸检查。(陈思远)
 
关键词: 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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