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30  浏览次数: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日,接有关举报,反映某地区有使用中药材“黄丹”配制爽身粉的情况。“黄丹”又名铅丹,主要成分是四氧化三铅,属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为切实加强爽身粉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安全。

  二、各省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配制爽身粉尤其是使用黄丹配制爽身粉、非法经营爽身粉等化妆品,以及使用非化妆品级滑石粉原料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爽身粉等化妆品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妆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配制、销售以黄丹为原料的爽身粉等化妆品。

  五、请各省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对有关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