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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健委: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浏览次数:61
  医药网7月22日讯 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规范医疗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情况。     《通知》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坚持处方点评制度,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强化处方审核,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     推动互认共享     推进检查资料共享。《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2021年底,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完成门(急)诊电子病历系统结构化改造工作。     推进检查结果互认。《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管理措施,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区域情况细化并做好组织实施。继续巩固完善长三角区域临床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推进医联体内部互认共享。《通知》强调,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联体建设,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要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关键词: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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