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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3  浏览次数:81
  医药网3月2日讯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需要注意的,补充规定里有多个罪名涉及药品领域,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关键词: 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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