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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保局权威发布:耗材采购十禁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7  浏览次数:75
  医药网9月14日讯 9月11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容直指严禁采购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药械采购工作,据悉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等规定制定。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该规定所称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药械采购活动中,领导干部(含亲属、特殊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打听、请托涉及药械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     领导干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疗保障部门以外其他单位以及医疗保障部门内部非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工作的人员。     药械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药械采购机构(含采购联盟议事机构等临时机构)等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活动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员。     这十项是高压线     插手干预事件频频,业内人士分析,国内部分医疗器械产能过剩,同质化严重,由此激发了械企之间的野蛮竞争,连锁反应下,形成了医疗不正之风。     福建医保局颁布禁令如下:     (一)在药械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二)明示或暗示干扰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或专项采购工作的;     (三)明示或暗示药械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集中采购文件的;     (四)明示或暗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产品挂网或集中采购中选的;     (五)违规打听、咨询尚未公开的药械采购工作信息的;     (六)在药械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中干扰、影响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七)明示或暗示影响药械采购履约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的行为。     (九)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接到举报后,应当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报告人相关情况。     (十)药械采购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报告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受组织保护,任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医院设备科负责人被查     插手干预、串通投标在行业内一直以来都严查的重点。     海南省曾发现一起医疗设备采购失职渎职及串通投标案件。某公司以163.8万元购进一套设备,通过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围标,最终以346万元的合同价卖给医院。     医院为此多掏130多万元,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医院设备科原负责人也被查了。     安徽省也曾查办过一个串通投标的案件,某医院设备科科长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通过在编制标底时直接采用特定公司的技术参数或者向特定公司倾斜技术参数,使得2家医械企业9次得以中标。     插手干预串通投标,不管是哪种形式,都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利益,也有悖公平竞争的原则。串通投标罪,不仅在《刑法》中存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存在。     国务院官网文件曾指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     国家着力要规范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价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行为,加强全过程监管,严禁通过肢解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来规避招标。     严防行政力量插手干预、代理机构操纵招投标等“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对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要严格政府采购管理。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多的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     除福建外,湖南曾针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发出禁令。     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资料,严禁利用医保目录调整等内部信息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在医药机构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兼职取酬,去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以加强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对于涉及医保目录调整、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参保人员个人资料等方面的信息,禁令明确,严禁医保工作人员泄露医保目录调整、医保专家库、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保监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等保密信息;     严禁插手干预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医保信息化建设、医保监管等工作;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度假等活动安排。     对于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的往来,禁令要求,严禁医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保定点、医保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银行合作等方面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顾问费咨询费,以及违反规定在企业领取讲课费等;     严禁在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或者替正处于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等说情打招呼;     严禁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中任职、兼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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