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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国公立医院30天回款 本月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浏览次数:70
  医药网9月3日讯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四川省医保局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对于非带量采购结算,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除了四川省,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国务院官网消息显示,《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公立医院均为事业单位性质。     我国械企也多为中小企业,8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19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实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8万家,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9.3万家。     根据医疗器械蓝皮书数据,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0%以上为中小型企业,主营收入年平均在3000万~4000万元。     不得变相拖欠货款     根据国务院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表示,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上述《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禁止变相拖欠货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根据人民日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共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账款8900多亿元,当时已清偿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75%。     对今年剩余欠款的分析显示,其中无分歧欠款占八成以上。这些欠款大多都是陈年旧账,成因特别复杂,加上有的地方财力相对紧张,一些拖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所以后期的清欠任务应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关键词: 回款;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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