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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发文:一批品种要开始带量采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9  浏览次数:147
  医药网5月18日讯 医药大省,即将开始省级带量采购。     1.浙江省带量采购,要开始了     5月13日,浙江省发布重要文件《有关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工作的通知》。     文件对浙江省未来医药产业的走向,医改的主要内容做了诠释,本次文件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浙江的省带量采购,即将开始。     开展省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2020年9月底前,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部分用药量大、金额比较高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建立在线交易产品进退机制,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     文件要求,试点地区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于2020年7月底之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     就区域带量采购来说,浙江省的金华市已经先行一步试点,其结果或会对整个省的带量采购模式带来启发和示范意义。     2019年11月,金华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开展金华市第一批药品带量采购的公告》,共涵盖了29个大品种,头孢曲松钠、阿卡波糖、缬沙坦……     对于第一批带量采购目录的形成,官方表示是根据2018年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数据,按同通用名(规定剂型、规格、质量层次)采购总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剔除国家4+7谈判药品、国家监控目录产品等),统计2018年的采购量,测算2020年预计采购量(按2018年度采购量的60%统计)。     除了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量外,金华市也对价格做出了下调的要求,进入目录的产品,无一例外都要降价。文件显示,以先行浙江省医保支付标准计算,药品降幅不得低于10%,本次报价不得高于金华市所有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     如果企业不按降幅报价入围,未来使用量会强制降低50%。文件明确,如果有品种没有企业入围,鼓励市采购联盟成员单位选择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同时要求市采购联盟各成员单位减少没有入围企业品种上年度使用量的50%。     浙江省此次未出台省带量采购的细则,但已经确定了此次医改的具体试点城市:经各地推荐、省级确认,确定桐庐县、慈溪市、瑞安市、湖州市(包括市本级和县区)、海盐县、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开化县、舟山市普陀区、玉环市、遂昌县为“三医联动”“六医统筹”集成改革试点。     某种程度上,金华市的品种选择、采购量确定和降价要求,可能会对即将试点出台的省带量采购细则带来影响。     省带量采购,哪些品种被涵盖     目前,已有湖南、河北、福建、江西、安徽、山西等省份、三明联盟、济南、菏泽、义乌、武汉、濮阳、金华等区/市级均开始探索地方带量采购。在督促新带量采购结果落地的同时,国家也在积极推进省级药品和高值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具体要求中,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和高值耗材开展带量采购,其他省份也要积极跟进。     国家集采+地方集采,织成了一张大网,基本涵盖了医药市场主流用药。     公开资料显示,未来,国家集采计划将由国务院来制定政策,国家医保局进行具体执行。目标是将医院采购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前160多个品种作为未来集采的重点,计划再搞三年,再做5-6批。考虑每批至少保证25个品种——针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至少有三家以上通过的仿制药,就会自动启动国家集采,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品种就由地方来做组织采购。     就目前来看,地方探索带量采购的品种都有较大不同,比如山西省全部品种均为注射剂;武汉市纳入了常用抗生素、胰岛素;抗菌药、抗癌药、重点监控品种进入安徽省带量采购方案;福建省确定对14个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工作…     也就是说,省带量采购不局限于是否一致性评价,量大、价高、竞争充分的就有可能优先纳入地方集采。     虽然各省带量采购的降价要求不一,但全国范围内的铺开,意味着一批主流用药,无论是否过一致性评价将面临着不得不降价、甚至价格联动的命运。     业内曾有观点表示,带量采购是药企安全销售,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机会。因为国内药企与大型跨国药企在专业推广方面差距过大,带量采购恰恰规避了国内药企的营销弱项,保证销量,扩大市场。     因此,在带量采购洪流的冲击下,如何积极配合政策,顺势而为,是每个药企需要考虑的问题。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工作的通知     市、县(市、区)医改议事协调机构,省医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指示精神,按照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原则,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遵循“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的改革路径,坚定改革方向,保持改革定力,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强化“医院、医生、中医”统筹发展,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药品耗材采购改革力度     1.抓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组织实施《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开展省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2020年9月底前,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部分用药量大、金额比较高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建立在线交易产品进退机制,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开展耗材分类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在14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基础上,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带量采购。(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加强药品货款支付监测。对各地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5.完善医保支付体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2020年,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住院医疗服务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s)点数法付费全面推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基本形成。持续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比例。鼓励各地探索城市医联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到2021年,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体系全面建成。(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6.完善谈判协商机制。2020年,各统筹区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住院及门诊预算额度、“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比例和DRGs点数法付费支付标准等。对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7.组织做好相关试点。组织做好金华市DRGs付费国家试点,及时总结台州市门诊医疗服务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按人头付费改革省级试点经验。探索开展以城市医联体为单元的医保总额打包付费等支付方式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8.完善医保基金市级统筹。推进设区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夯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础。巩固以市为单位的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承办机构、基金管理等,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9.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在考虑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基础上,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0.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抓住改革窗口期,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的改革路径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降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1.推进分级定价机制。落实《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和《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考核办法(试行)》,扎实推进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其他省级公立医院按规定执行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市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出台市、县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加强对各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通过采购和使用等环节腾出的空间,在确保群众受益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12.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机制。2020年,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跟踪监测考核的原则,研究形成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指导意见。到2022年,形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机制化、科学化、常态化。各地要定期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及时稳妥有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13.加快推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研究出台我省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研究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价格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大力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14.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总量。在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群众总体受益的前提下,原则上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主要用于公立医院薪酬分配。按照“两个允许”和《浙江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在现有薪酬水平基础上,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绩效考核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落实薪酬水平和总量与医疗服务收入、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因素挂钩,与药品、耗材和检查化验收入脱钩的政策。2020年,研究省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核定办法等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5.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公立医院负责人目标年薪制,其年薪不纳入核定的医院薪酬总量。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配自主权,允许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建立健全与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创新医务人员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等多种薪酬分配形式。(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6.推进县域医共体岗位管理。落实县域医共体统一设置岗位、统一公开招聘、统一岗位竞聘、统一人员使用。2020年,建立与县域医共体建设相适应的人员统筹使用管理机制,实现县域医共体人员岗位管理全覆盖。(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7.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2020年,启动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加大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等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完善长三角卫生人才一体化发展交流平台,2020-2022年实施新一轮“三年招聘万名医学生招聘行动”,每年为基层招聘3000名以上适宜人才。继续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每年招生人数达到1400名左右。(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18.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村卫生室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五)加快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9.聚焦打造医学高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10个重点培育专科建设,在项目开发、资金安排、人才引进、科研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落实《中国科学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医学合作框架协议》,支持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打造肿瘤医学高地。严禁城市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提高预约转诊比例。(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负责)     20.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2020-2022年,调整城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市县合作办医等有关政策,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托管费支付等规定。集中资金重点加大对加快发展县、山区海岛县等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21.持续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2020年,扎实推进国家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省相关任务,依托“1+11”的医共体政策支撑体系,聚焦提升基层能力,持续推进资源整合、人才聚合和服务融合;推进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乡村一体化并纳入医共体统筹管理。到2022年,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基层就诊率达到65%,县域就诊率达到90%。(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负责)     22. 开展城市医联体建设。以11个设区市全部列为国家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按照“统筹规划、分区包片、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实现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推进医联体内医疗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共享,提高整体能力与绩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3. 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采供血保障体系,完善紧急启动采供血应急采集和血液三级联动保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呼吸、感染、重症医学等学科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完善医防融合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4.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试点和省级试点建设任务。以县域医共体为平台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外部治理、内部管理、综合改革和党建等重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5.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0-2022年,持续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并稳步扩大覆盖面,签约率达到4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率达到70%以上。2020年,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依托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实施慢性病等重点疾病分级分类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6.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支持社会办医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做强做大,推动品牌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引导公立医院逐步将部分特需医疗交由市场提供,鼓励社会办医机构拓展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办医机构举办康复、护理、儿科、老年病、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探索健康管理、诊疗护理、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服务。支持城市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开展医联体建设,支持社会办医机构牵头组建或加入县域医共体。(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六)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27.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动出台浙江省实施意见和若干配套政策。研究修订《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28.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完善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9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中医科,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9.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临床研究基地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作等项目,争创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和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到2022年,建成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项目10个,中医药重点专科100个,筛选推广100项适宜技术和5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到2022年,新增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和省级名中医30名左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负责)     30.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2020年,100%的公立中医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增加治未病服务项目。加强中医药康复能力建设,二甲以上中医医院设立康复科,建立省中医药康复诊疗中心,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创建一批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支持中医药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建设,推进中医药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七)加强综合协同监管     31.推进全行业全流程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强准入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监管。推动医保基金、医疗服务等行业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发挥信用监管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应用挂钩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2.严格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在完成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2020年,全面开展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202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33.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落实《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指导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各项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药品,落实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工作措施。2020年底前,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34.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巩固耗材取消加成改革成果,2020年,按照国家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加大耗材使用治理力度。(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35.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完善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动态智能监控,打击欺诈骗保,健全违规违约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6.强化疫苗和药品追溯机制。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提供公众数据查询功能。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37.强化医改组织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一把手”工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及时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完善机构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改革办负责)     38.落实财政投入保障。全面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有效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各级财政要按照公立医院“六项投入”政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要求,足额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并对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公立医院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历史存量债务,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强化相关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乡镇(街道)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9.推动集成改革试点。经各地推荐、省级确认,确定桐庐县、慈溪市、瑞安市、湖州市(包括市本级和县区)、海盐县、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开化县、舟山市普陀区、玉环市、遂昌县为“三医联动”“六医统筹”集成改革试点。试点地区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于2020年7月底之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加大药耗招采、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薪酬制度、综合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联动改革力度,形成更多原创性、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其他地区要根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各项改革。(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改革办、省医保局负责)     40.强化数字化支撑。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牵引撬动作用,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行动方案,将数字化转型融入“三医联动”“六医统筹”改革的全过程。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全面推进智慧医院和智慧医保建设,实施医疗机构就医流程信息化再造,将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融合到电子健康医保卡中,实现智能化挂号、导诊、支付、报告查询、药物配送和健康指导等业务应用,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体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41.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监测评估制度,重点监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医保基金使用、公共卫生任务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加大基层就诊率、县域就诊率、医疗总收入增幅、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等指标的权重。评估结果与医院等级评审、医共体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评优评先等挂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42.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医改的正面宣传引导,主动发布政策信息,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凝聚改革共识。省医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通报重点任务推进和落实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负责)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0年4月27日
 
关键词: 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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