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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好转 大批药店恢复销售发热咳嗽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3  浏览次数:59
  医药网3月18日讯 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药店停售感冒、发热、咳嗽用药的规定在全国铺开。     截至3月16日12时,西藏、青海、福建、新疆(含兵团)、安徽、江西、山西、湖南、江苏、重庆、天津、吉林、贵州13个省区市现有确诊病例全部清零。不仅如此,疫情重灾区湖北新增确诊病例也下降至个位数。     随着疫情的好转,被停售感冒、发热、咳嗽用药的地方也逐渐恢复了零售药店这些药品的正常销售。但是,即使恢复正常销售了,根据各地要求,药店这些防控要点一定要注意。     今起,大批药店可卖发热咳嗽药     3月16日,四川遂宁市发布通告称,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自2020年3月16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感冒、发热、咳嗽药品。     通告指出,此前禁止销售此类药品的相关通知停止执行,恢复执行《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零售药店要规范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防控知识培训,适当保持人与人之间的间距,尽量限制举办聚集性促销活动,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消费者做好实名登记。     全国多地,相继恢复这些药销售     黑龙江大庆市:自3月15日起恢复药店“退烧药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调整售药模式:     1、恢复“退烧药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自3月15日起,全市各药店有序恢复“退烧止咳抗病毒药”销售。购药者需填报“沃填报”凭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实名登记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药”。     2、调整药品销售模式。取消窗口售药模式,继续隔离售药。     3、加强购药秩序管理。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及行业规范要求,经营单位要加强销售人员健康管理,保持营业场环境卫生,定期消毒、通风;购药者必须戴口罩、亮“龙江健康码”、测温后方可购药。     浙江宁波: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对我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品种进行了更新调整。即日起,除263种退热、止咳药品继续暂停销售外,其余均可实行登记销售。     江苏南京:根据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知,3月10号起,南京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止咳药品,如遇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引导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此外,防控方面,市民进入药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才能进店购药。同时,凡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都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手机号码、症状,以及购买的药物品种。药店也会把市民登记的信息及时上传的监管系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3月5日起,在全区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发热、咳嗽、呼吸道疾病等相关药品。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感冒类、呼吸道疾病等相关药品时要询问顾客相关接触史,登记购药顾客相关信息并上报;要引导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浙江绍兴市:3月4日,经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各零售药店在销售上述药品时,要全面落实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
 
关键词: 药店;发热咳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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