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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要文件发布 影响所有医疗器械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61
医药网12月9日讯      国务院重要文件发布     12月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表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要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实在器械招标领域,区别对待国内外企业、指定配送商等不公平竞争现象时有发生。     如德州市政府采购网曾发布《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也不能排斥国货》一文显示,一份招标文件不仅直接确定要采购进口产品,还确定了所采购产品的品牌。     2018年3月,湖南省岳阳县物价局发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例选编》,其中也不乏相关部门指定器械、药品配送企业的案例。     制止行业垄断     本次发布的《条例》还显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今年10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止医药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要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为,纠正在医药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碍药械自由流通等行为。     此外,7月30日国家财政部也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不得变相限制供应商     上述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文件,还强调不得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如下:     1、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不得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除此,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之前部分地区的药械采购中心就存在类似的条款,如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信息,安徽省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曾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     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图看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关键词: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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