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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确定“4+7”带量采购扩围结果执行时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1  浏览次数:59
  医药网10月18日讯 据 MRCLUB 湖南小伙伴们反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日前发布《湖南省全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4+7”实施方案》,全省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启动试点工作。     附此前拟中选结果名单(湖南):     以下是详细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9 年 9 月至 11 月)     省医药集中采购联席会议负责全省“4+7”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基础上设立“4+7”落实工作小组,承担部门协同和具体推进工作,包括采购量统计分析、上报采购数据,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等基础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完成省医药集采平台的功能建设等。     2.推进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全省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启动试点工作,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落实中选品种的网上采购,并建立每月监测考核机制,对不能有效完成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     3.总结评估阶段(2020 年 12 月)      “4+7”落实工作小组组织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其他     在回款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预付款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 10 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医疗机构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 30%,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对于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是这么规定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中选药品或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同时,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     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关键词: 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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