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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基本医疗法即将出台 拟医务人员应定期下基层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次数:46

        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这部被称为医疗卫生领域“母法”的文件,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之前曾连续三届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

        相比较此前的两次审议,此次的草案三审案增加了不少内容。

        医疗卫生人员应定期下基层及边远地区工作

        此前二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采取定向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

        据此,草案三审案增加多个“强基层”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同时,草案三审案还明确,国家应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推进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草案三审案对比此前的二审稿,“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写入了三审稿。

        此前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有利于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此次审议的草案三审案,采纳了上述观点,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社会办医应享受公立医院同等税收优惠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其中公立医院12032个,民营医院20977个。

        为促进社会办医,草案三审案中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同时,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还将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草案三审案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禁止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草案三审案中还整合了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草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三审案还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试验医学研究应遵守伦理规范

        近年来,国内相关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事件受到国内外社会关注。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草案三审稿也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对于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长期护理保险”一词首次被写进法律

        此外,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理念也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与之有关的多条规定。其中,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

        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长期护理保险”一词首次被国务院写进法律。其内容明确,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据了解,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面向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重点解决该人群基本生活照料与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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