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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自查制度拟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60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压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拟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违法违规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自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依法执业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对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指导;要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将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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