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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卫管理办法发布:两年不合格即取消服务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4  浏览次数:46
  医药网7月3日讯 最新公卫管理办法落地,五个亮点值得关注!     在公卫服务管理规范不健全,群众对公卫服务感受度不高,慢病管理项目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的背景下,深圳市卫健委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在其官网发布。     小社整理发现,这部地方性的公卫管理办法亮点颇多,值得各地参考借鉴。     1、一年前受到行政处罚,不得提供公卫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必须满足6个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      (三)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要求;      (六)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建立资金监管账户。     其中之一,也是我们重点关注到的一点是,该条款规定在申请公卫服务机构的前一年,不得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只要在申请前一年接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第二年不能开展公卫服务。     2、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公卫服务     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不受属性限制,政府办、社会办均可承担。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间实行协议管理,确定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才能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明确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及服务要求和费用结算方式。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让提供服务的主体更加多元化。长期来看,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改善和公卫管理水平的提高。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公卫服务资格     《办法》提出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鼓励适当竞争,促进公卫服务机构主动服务意识,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将考核结果与服务机构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资金挂钩。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服务机构:     属于政府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定点机构负责;     属于社会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除协议,取消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资格。     4、截留、挪用公卫经费将接受行罚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规向市民收取服务费用;      (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医疗事故。     5、建立实名制居民电子档案,全市联网     公卫服务不同于基础诊疗,它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是实现公卫工作科学化高效化的有力手段,同时能发挥电子档案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作用,有利于后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大健康大卫生理念的价值体现,同时也是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为其他地区科学合理地开展公卫服务打了样,是推动公卫服务更加规范化流程化,让居民和基层医生双方获益的一次创新举措。
 
关键词: 公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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