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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医院要这样使用“4+7”中选药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4  浏览次数:58
  医药网3月12日讯 第一个专门针对医院的配套措施,来了     ▍北京市发文,医院要这样使用中选药品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文件《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第一个4+7试点城市,专门发布文件对医疗机构如何使用中选药品进行规定,也就是说,4+7第一个针对医院的配套措施,来了。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信息化手段保障处方开具。《通知》显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嵌入处方权限、处方警示等内容,对相关科室医生进行提示,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2、制定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文件明确表示,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结合本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一药一策”逐个分析,对于慢性病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使用中选药品,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     3、组建监测评估小组,评估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在《通知》中,医疗机构要针对临床使用的中选药品,组建监测评估小组,相关专业科室专家和药学人员为主要成员,科学评估本院中选药品使用情况。     一方面,要关注货源稳定性,如遇供应紧张等情况,要及时选择替换产品并及时报告短缺信息;另一方面,要做好临床使用的监测评价,对药品疗效和不良反应进行持续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     4、完善相关激励机制。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且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     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     ▍带量采购,近在眼前     无独有偶,今日(3月11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文件,规定关于执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有关事宜,其中也对医疗机构做出要求:医院之前采购的存量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在2019年3月20日前可按原采购价格向患者销售,从2019年3月20日0时起,一律按中选药品价格向患者销售。       随着相关部门对医院的通知逐渐清晰化、细节化,显然,带量采购的落地近在眼前了。     而在落地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量?”,这也是中标企业最关注的问题。     一周前,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带量采购的配套文件,文件中也对医疗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     以“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文件更多的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北京卫健委在国家医保局的基础上,提出了更细节性的措施和解决办法。     而与上海之前的试点情况相比,北京这次的配套措施与其一脉相承:上海市将带量采购品种的使用纳入医疗机构的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医院拿不到地方奖补。对医生进行处方监管,并与医保费用预算考核挂钩。     目前看来,上海试点的相关措施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是有用的:资料显示,其第三批带量采购,两个月后,两个品种基本完成了全年的采购量——正常情况是6个月用完。在中标品种完成全年采购量后仍会继续使用,非中标品种的用量很小。     随着各试点城市落地日期的到来,其他地区类似的专门针对医疗机构的配套措施,也快要来了。
 
关键词: 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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