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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1  浏览次数:67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意见》要求,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

       《意见》明确,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3年内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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