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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国家集采工作方案 4+7政策落地全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5  浏览次数:48

      西安发布落实国家集采工作方案,明确基药使用比例不能影响4+7中选药品使用。

  ▍又一市落地国家集采方案

  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赛柏蓝梳理,下面是《方案》的几个要点。

  基药使用不能影响中选药品使用

  建立中选品种采购使用简易程序,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药事委员会评审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市属短缺药品配送基地配送,从而达到优先采购、合理应用的目标。(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预付50%周转金

  实施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协议供货期结束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清算结账,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及时回款将被处罚

  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而降低药企交易成本,如因医疗机构不及时结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的,要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要监测医疗机构回款时间并将其列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不完成采购任务,扣减医保额度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考核、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审核、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中予以惩戒。

  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将是否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目标和合理优先使用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内容,同时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除西安市外,上海、天津、北京等城市此前也都发布了带量采购落地文件。

  ▍上海

  2月19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继续采购

  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结款时间30日内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关于“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的要求,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的对账单由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通过邮政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未中选价高药提高自负比例

  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

  ▍天津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公布《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8个工作日回款

  天津方案显示,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任务完成后,可采购竞品

  任务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辽宁

  1月21日,辽宁省医药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 (范本)的通知》。

  完不成采购量,视为违约

  辽宁方案表示,医疗机构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以及无故完不成采购量,视为违约。

  配送单位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一般药品应该在 24 小时内配送到位。

  ▍福建

  2019年2月14日,据媒体报道,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跟进国家集采使用工作座谈会,主要议题为“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讨论稿)”。

  全省落地4+7

  网传资料显示,实施方案的讨论稿要点如下:

  1、福建省公立医院将全面执行。

  2、以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以完成采购基础量及年度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占同种药品使用量60%为条件,优先挂网。

  3、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确保带量采购,统一医保支付价(相差大的要谈判,2-3年完成,与国务院方案一致)。非竞争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及竞争组药品按中选药品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其他药品谈判降低销售限价。货款结算确保

  4、确保货款结算。

  5、完善药械阳光采购机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福州、厦门将列入DRGs改革城市试点。

  6、厦门可能3月1日执行,全省可能4月1日执行。

  ▍北京

  2019年2月13日,行业传出消息,北京市药监局召开4+7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工作部署会。

  未中选品种降价

  参照上海市,会议上简单介绍了北京4+7配套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鼓励公立医院以外的医院使用中选药品;

  2、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

  3、对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监控按国家公布25个品种监控;

  4、政策鼓励和强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但生产企业还需向医疗机构进行产品介绍和保障正常配送供货等服务;

  回款有保证,医保结余医院自用

  5、医保基金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院还是企业,目前还未最终确定。原则上规模小的医院会立即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规模大的三级医院预付给医院,医院收到货后要求30天内回款给企业;

  6、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保结余资金留用;

  7、根据试点期间药品使用情况总结评估是否试点延续和扩大用量可能;

  8、执行日期预计3月中下旬,要求各生产企业确保3月15日前选择好配送企业。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上海、天津、北京、辽宁、福建、西安几个地区正在逐步落实4+7带量采购。

  ▍4+7第二批、第三批或维持原政策

  除具体的落地措施外,4+7的第二批、4+7中选价会不会进一步降低、4+7政策是否会回暖等问题也备受业内人士关注。

  针对以上问题,赛柏蓝在2月28日举办的第二届生物医药BIO50论坛的现场了解到,海通证券医药首席分析师余文心认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目的就是推行医保市场价格,既然医保支付价格已经在逐步形成,可以说降价不是无止境的,这一点不业内不用过分担忧。

  至于4+7的相关政策有无回暖的可能,余文心说,“其实我们预计,第二批第三批包括新来的这些还是会持续原来的政策。”

 
关键词: 西安 , 4+7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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