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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大连,4+7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时间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1  浏览次数:108
  医药网2月1日讯 1月30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辽宁省出台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4+7结果执行时间确定     根据《实施意见》,沈阳和大连的4+7带量采购的执行安排如下:     执行时间:     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实施范围:     除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药品购销管理:     要求各医疗机构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在多方征求意见后,编制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并面向社会发布,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药品购销行为。     医保基金预付药款:     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医保支付标准:     规定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求沈阳市、大连市要协同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完善结余留用机制:     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完善试点工作机制:     要求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中选生产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对采购量层层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监测、分级管理,开展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     ▍4+7合同,保质保量保供应     在1月21日,辽宁省已正式下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从采购价格、药品质量、采购量、结算方式及时间、退换货与召回、伴随服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等19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定。     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量。     如果医疗机构不按采购合同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中标品种,或无故不完成中选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中选药品供应到医院的剩余有效期规定合理。     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三是中选药品须24小时配送到位。     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四是是明确了药款结算时限。     医疗机构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     随着沈阳和大连4+7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时间、采购合同的确定,各项配套、保障措施的实施,相信4+7的其他城市,很快会跟上节奏,各位医药人务必密切留意官方公告。
 
关键词: 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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