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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自费药品采购使用 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1  浏览次数:70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上海医疗机构要将自费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和完善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点评结果要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自费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关键词: 药品采购 , 自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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