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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1  浏览次数:64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器官获取与分配作出了多项要求。

       2013年8月,原卫计委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从宏观层面对器官获取与分配进行了框架设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超过2.1万例,捐献大器官突破5.8万个。其中,2018年完成器官捐献6302例,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超过2万例。随着此次《规定》的发布,《试行》同时废止。

       相比较《试行》,《规定》对器官移植的有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明确和细化。

       根据《规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是指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由于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规定》提出,医疗机构成立OPO,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划,并达到OPO基本条件,其设置应当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OPO设置规划,合理划分OPO服务区域,不得重叠,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减少OPO设置数量,逐渐成立全省统一的OPO。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出,OPO应当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OPO,为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提供手术室、器械药品、人员等保障。医疗机构发现潜在捐献者时,应当主动向划定的OPO以及省级红十字会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此外,《规定》要求OPO应当建立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体系,对OPO工作过程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包括建立标准流程、制定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技术要求,以及记录分析评估相关数据等。国家级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质量控制中心按年度对OPO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OPO评估及质量控制结果对辖区内OPO服务区域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最受关注的器官分配原则方面,《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捐献器官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规定,逐级进行分配和共享。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OPO获取捐献器官后,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登记弃用器官病理检查报告结果,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

点击下图,预登记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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