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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反商业贿赂政策出炉:招采、流通、使用多环节严厉打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8  浏览次数:122
  医药网1月25日讯 2019年1月23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一口气发布三个通知,分别是“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表面上看,这三个政策分别涉及药品招采、供货企业考核、商业贿赂三个方面,但实际上这三个政策是一个政策,就是通过对整个医药购销方面从招采到流通再到使用全链条的杜绝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在招采方面,主要采取通过打分制进行考核招采的执行,并且提出了”廉洁购销施行一票否决制”。如果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则“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其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或者已送处理。”     供应保障环节,则以积分考核指对采购周期内违反药品供应有关规定的供货企业实行以记分为主要形式的考核。积分考核管理按月进行,一个周期为12个月。在周期内,12分封顶,其中不执行两票制、产品存在质量、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被记12分,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则会被更换商业企业或者生产企业产品被替换。     在打击商业贿赂层面,主要以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形式落地。“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者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1、商业贿赂2年禁入     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对一次列入江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者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近几年来,治理医药回扣,加大医药反腐一直是医药行业的重点内容之一。2018年8月,卫健委、财政部、医保局、工信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针对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主要特点和变化趋势,继续做好医用耗材专项治理,持续强化医保资金合理使用,严格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秩序,坚持标本兼治不偏废,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促进行业作风持续好转。     此前,实际上已经有省份开始推行类似的“黑名单”制度。比如,广东省9部门曾联合下发文件,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甘肃省和山东省也曾在2015年和2017年发布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药品招标采购的不良记录管理,以此来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一定惩处。     今年1月3日,无锡市卫计委印发文件《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 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商,将被踢出公立医院市场2年。     从无论是各省还是国家层面来看,未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反腐监管力度将会越来越大,而一旦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无疑将失去进入市场的机会。     2、与绩效考核挂钩     试行办法明确了不同层级卫生部门在药品耗材采购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药品耗材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药品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委直属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值得注意的的是,试行办法对于基础用药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而基本药物配备则特别突出,强调针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而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调应当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主导地位。     而试行办法对于“两票制”的要求也进行了重申,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要求,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而公立医疗机构则应当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支付。     试行办法对商业贿赂腐败行为进行了严肃打击。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药品耗材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而对公立医院的药品耗材采购,也明确了具体的考核制度。对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了药品耗材采购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对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大方,最终药品耗材采购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等相挂钩。     3、对供货企业进行积分管理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配送及时到位,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江苏省将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进行积分管理。     此次积分管理以月为单位,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采购周期内的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记分考核。     一个积分周期内被记分达到12分的,将由卫生计生部门与责任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流通企业将被更换,生产企业则在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结果中重新选择其它企业。     而单次违规分值分别在0.1—12之间。根据此次文件规定,供货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供应价格与省药采平台价格不一致、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执行“两票制”、药品断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一次性被记12分,将被卫生计生部门约谈,存在被其他供货企业替代的风险。     此外,药品未及时配送、配送率不达标、供应药品与订单要求不符、药品断供前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信息不属实等情况,也将被记相应分值。     但如果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医疗机构违约在先或者供货企业因特殊困难无法完成追加的采购计划并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形可以免除记分。     根据规定,供货企业发生同一违规行为,当月不重复记分;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未达到12分的,积分周期期满后将积分清零。     此次考核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而医疗机构负责记分行为。
 
关键词: 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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