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11月1日起 国家17种抗癌药品纳入我省医保支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70

       10月22日,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联合印发相关通知,明确我省自11月1日起,将国家确定的17种抗癌药品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比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提前1个月。

  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明确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各省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纳入药品目录的17种药品中包括12种实体肿瘤药和5种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这17种抗癌药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为让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降价成果早日惠及群众,我省明确自11月1日起将这17种抗癌药品纳入全省医保支付。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为保证17种抗癌药品对患者的有效供应,我省对17种抗癌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并严格按照要求,将国家医保局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各医疗机构将根据诊疗范围和临床需求,调整优化肿瘤药品种类,及时采购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和其他抗癌药品,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制定用药方案。医保机构也将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定点药店和医药公司提供国家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探索将更多患者治疗需要的药品纳入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

  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强调,国家谈判药品尤其是抗癌药品纳入医保目录乙类范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品专项降价决策部署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地要“坚持三医联动”,确保按期执行,让参保群众得到实惠。

 
关键词: 四川 , 医保支付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