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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垄断屡禁不止,流通环节成重灾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80
  医药网8月29日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的原料药供应情况座谈会在市场总局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主持,市场总局价监局、反垄断局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有关人员、相关企业负责原料药采购和供应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记者了解,会议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甚至断供现象,致使一些制剂企业常用品种无法供给市场的情况听取了企业的汇报,与会企业就各自在原料药采购方面面临的问题,通过具体品种进行了详细汇报,同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原料药垄断进入高发期     据国家反垄断局调查,国内原料药行业的垄断大多发生在小品种上,体量不大,但与广大患者息息相关。一方面,原料药就份额来说在医药领域所占比例很小,影响力有限。另一方面,原料药行业的垄断不是全行业的,它常发生在小品种上,影响的企业有限。     随着原料药垄断问题越来越突出,从2017年到目前,发改委已公告3起对原料药的处理结果。2017年2月10日,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垄断水杨酸甲酯原料药,被罚220余万;2017年2月13日,山东潍坊隆舜和医药阻碍调查取证,被罚12万;2017年7月3日,浙江新赛科药业和天津汉德威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共罚款44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17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推动原料药的反垄断执法,但原料药垄断现象依然没有被遏制。     业内人士指出,从2017年的违法案例来看,业界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就是处罚力度太弱。原料药垄断存在暴利,但违法成本太低,这或许是垄断频发的诱因。     令很多业内人士不解的是,一个产能足以支撑国际市场的行业,部分品种却出现了供应紧缺和大幅涨价。2017年,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从部分企业得到反馈,因环保原因停产限产、市场垄断控制销售是造成部分原料药供应紧缺和价格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在环保因素的影响下,从生产层面的控制传导到市场层面,即表现为原料药价格上涨。     据记者了解,从去年第一轮环保督察开始,部分原料药企业就停止了对外报价,目前维生素大类、硫氰酸红霉素、皂素、双烯、沙坦类原料药均缺少实时价格监控。因此,一些垄断现象直接传导至下游,造成一些药品的生产出现困难,才能被注意到。由于原料药垄断涉及的都是小品种,因此查处的难度也非常大。     流通环节垄断现象突出     从《指南》的要求来看,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方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从国内原料药垄断案件的特点来分析,独家交易的现象尤为普遍,并非原料药生产企业直接实施了垄断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涉及原料药垄断的案件,99%都与独家交易有关。一些原料药企业把产品交给一家企业或者两家企业,由下游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来购货时就说没货,停产了。”     以涉及烟肼原料药垄断的案件为例,为提高异烟肼原料药销售价格,新赛科与隆舜和签订了《异烟肼原料药国内总经销协议》,约定3年内由隆舜和独家包销新赛科的异烟肼原料药。汉德威公司则与隆舜和口头达成包销协议,约定每年由隆舜和包销异烟肼原料药,汉德威所售异烟肼原料药只能销售给隆舜和及其指定的制剂企业和商业公司等。     签订或达成包销协议后,除隆舜和公司及其指定的制剂企业、商业公司之外,新赛科公司和汉德威公司拒绝向其他公司提供异烟肼原料药。     其中,汉德威和隆舜和进行的垄断行为都是通过药品流通企业来实施。因此,从过往的案例分析,流通环节经常出现问题,这也成为查处难度较大的原因,即在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角度监测,价格都未明显达到垄断定价的程度。     值得叫好的是,现在流通环节的垄断企业尽管经常为了避免被查处,采取非纸质协议的方式来达成协同行动,但反垄断局已经明确,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     对于流通环节的垄断,《指南》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过,对于原料药反垄断调查来说,由于权限属于反垄断局,地方物价局无权处理反垄断案件。就原料药垄断案件而言,涉及企业分布在多地,牵涉到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仅靠某个省份的调查往往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相关案件的反垄断调查需要国家反垄断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或授权。
 
关键词: 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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