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药品流通需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63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构建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优先纳入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信息数据链,实现药品流通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征求意见稿》要求,持有人应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药监局要建立全国性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创新查询方式。药品追溯数据的所有权为“谁产生、谁所有”,未经所有方授权,运营者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信息。药品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药品失效期满5年。(健康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