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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方制剂申报流程来了!申请人仅限药企,明确五大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6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简化审批的条件、申请人资质、物质基准的申报与发布、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程序及管理要求、各相关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简化注册审批?

       1.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2.处方中药味及所涉及的药材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3.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4.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5.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6.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7.适用范围不包括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二 申请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剂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规定》起草说明指出,考虑经典名方制剂来源的特殊性,即经典名方是历代医家的临床经验总结,是先贤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不属于某个个人或科研机构所专有,批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使用经典名方的需要,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能力,能更好地承担起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鉴于此,将经典名方制剂申报主体仅限定为药品生产企业是适宜的,科研机构可参与相关研究工作。

       三 如何进行上市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

       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是指以古代医籍中记载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备方法为依据制备而得的中药药用物质的标准,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制备方法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根据“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经典名方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确定的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申请人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包括生产企业自行研制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的相关资料、制剂申报资料、毒理研究资料等,不存在“关门时限”的问题。

       《规定》起草说明指出,申请人在申报注册时仅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无需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注册申请。此程序设计主要是为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方便申请人申报,避免“两报两批”。

       四 标准如何制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申请人名单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形成“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对经过审核的统一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组织申请人、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审定后的统一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统一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

       五 命名原则与说明书要求是什么?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名称原则上应当与古代医籍中的方剂名称相同。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说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注明处方药味日用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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