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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票制”来了!有望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5  浏览次数:60
  医药网1月4日讯 1月2日,省卫计委官网挂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该《方案》自2017年12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过渡期6个月。     其中,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药品层层加价?“两票制”减少中间环节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据悉,“两票制”将改变目前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方案》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另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1家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的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需要留意的是,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综合近三年药品配送情况,对同时符合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药品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 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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