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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提速契机:未满足临床需求范围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2  浏览次数:76

    12月20日,CFDA连发《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个征求意见稿都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简称“两办36条”)中关于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和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的要求,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新药创新的积极性。

  不过,其中的一些细节需要仔细推敲与解读,才能找到真正适合国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未满足临床需求”范围大:

  什么是最佳突破点?


  根据我国以往的法规,国内新药上市前需要花费的临床时间较长,投资回报率低,导致我国国内厂家投资新药的动力不足。《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临床急需药品(即预防或治疗严重疾病或降低疾病进展至更严重程度的药品,包括治疗罕见病的药品)有望缩短上市年限。

  需要注意,不仅仅是现在无批准可用的治疗方法属于“未满足临床需求”,对于目前有可用的治疗方法的改善、补充、联用、提高安全性,以及解决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疗法,都有望缩短上市年限。

   “未满足临床需求”的定义促进了药品创新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其中相对较容易突破的是“疗效与现有疗法相当,但可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毒性或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或改善病人的依从性”,以及“取代并不能与其他关键药物联用的现有药物位置的药品”这两项。

  如附表所示,超过50个药品因为临床优势或临床价值而进入拟纳入优先审评名单,而且以进口药为主。




  三类药品获“有条件批准上市”:

  提速上市还需细则

  三类“有条件批准上市”药品尤其引发关注。

  第一种涉及应用替代终点指标或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临床研究结果可以预测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的产品。其中,中间临床终点指标一般用于慢性疾病的临床获益评价,通常认为短期临床获益很可能预测长期临床获益。和FDA规定一样,征求意见稿提到临床研究替代终点一般是生物标志物指标。然而FDA的生物标志物的资格认定有一套认定程序,本次征求意见稿暂未见到相关的认定程序。

  第二种是根据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的有条件批准上市。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尚未完成临床试验方案前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确证性临床试验一般指的是新药Ⅲ期临床。完成Ⅲ期临床前有条件批准上市,即完成Ⅱ期临床有条件上市就可以上市,预计未来完成Ⅱ期临床就沟通申报上市的新药产品会越来越多。

  此前CFDA已经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新药临床申请的流程加快,若完成Ⅱ期临床有条件上市,对应的新药预计申报临床到申报上市只需要5年时间(而在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新药上市的时间预计8~10年),时间大大缩短。

  第三种是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已在境外批准上市的罕见病药,申请人可应用支持其境外批准上市的数据直接申报有条件批准上市。国外罕见病药往往也走优先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完成Ⅱ期临床就申报上市,那么支持其境外批准上市的数据是否可以接受减免临床?

  值得注意的是,创新药才能获得提早上市资质,但暂未明确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仿制药能否也使用此规则获得提前上市。此外,罕见病仿制药甚至可能在国外免临床上市,国产罕见病仿制药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仿制罕见药制度那般适量免临床?

  除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药也可缩短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提早上市。咸达数据V3.5发现,只有4个中药产品进入拟优先审评名单,其中3个是儿童药,分别是小儿麻龙止咳平喘颗粒、小儿清疹口服液和培土清心颗粒。仅藿苓生肌颗粒以罕见病和临床急需为由进入拟优先审评名单。

  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

  公益性项目?


  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是指在一些情况下,患者不能通过参加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试验用药物时,允许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得到批准上市的药物给急需的患者。其主要针对因不符合试验入组/排除标准而不能参加新药注册临床试验或因地域或时间限制等原因无法参加新药注册临床试验的患者。

  能允许开展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的药品是指注册临床试验已经结束但该研究药物尚未获批在中国上市,且已有的研究数据初步显示该药在中国拟注册适应症人群中可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鉴于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研究数据一般不作为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料,仅可作为支持性的安全性数据包含在注册申报的资料中,而这意味着拓展性临床试验并不能作为超适应症使用的“便车”,企业更有可能将有效性数据运用在市场推广、观察文献发布、推动临床指南变更方面。

  此外,拓展使用的试验药物,仅限于开展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机构使用,使用人数不得超过临床试验规定的受试者数量。在拓展性临床试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注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收费。这表示拓展性临床试验更多是公益性的,对目前基本无有效手段治疗的疾病给予同情用药。预计药品企业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一般。

  展望>>>

  《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利好临床所需的创新药,增加药企投资创新药的积极性。

  不过,药企需要真正能评估项目能否有条件上市的专业人才。毕竟新药想要获得有条件上市,研发团队必须对临床试验整体规划了如指掌,特别是对临床治疗的终点设计、临床指南方案的利弊等都非常熟悉,并且公司内部要拥有适应症对应领域的专家资源。

  国内能够完成整个流程的团队并不多,新药投资的高风险依然会是大多数药企不敢贸然投资该领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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