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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医政策公布,中医诊所大爆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浏览次数:71
  医药网11月29日讯 喜讯,刚刚,中医专长考核办法出台了,民间中医大转正!     此处应该有掌声、欢呼声,刚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并于12月20日起实施。     按照《中医药法》相关规定,通过此项考试可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可以合法执业。     一直以来民间中医多为师承,因缺少学历,被拒绝在医师资格考试的门外。多少人空有一腔抱负,却无处施展,这种苦楚可能延续了几代人,但是我们这代人赶上了好时候,让我们一起了解下这个即将赋予无数草根医生医师资格的新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根据《办法》,将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做如下梳理:     第一:参加中医专长考核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用途及价值,我们之前和大家聊的差不多了,那么现在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参加这个考核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可知,有两类人可以参加中医专长考核,分别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医师承人员,还是实践人员,都必须有5年以上中医实践经验,且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才能达到报考要求。     第二:以什么样的形式考核?是笔试吗?     首先明确,此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非笔试,而是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三:中医(专长)医师考核时间     根据《办法》可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我们知道本《办法》于12月20日正式实施,每个省能够落实下去的时间也就是明年了,加上考核前会留出3个月时间向社会公告,这样每个省的中医专长考核时间都会在2018年4月以后了。     说到这里,大家也不用担心自己会错过考试,如此重大的事情,届时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都会公示、宣传到位,身在这个圈子里想不知道都难,也可以多到当地中医药局咨询。     第四:中医(专长)医师证可以全国注册吗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那么拿到这个证书有什么用途呢?     值得注意,《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最大的亮点就是可以注册,注册后拥有中医医师资格,而中医(专长)医师是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是?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参加考核吗     根据《办法》可知,此次考核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开了绿灯,准许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七:之前获得“老专长证”的人员如何安置?     参加“老专长”的人员如何安置?如何和新办法对接?这回文件给了明确答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简而言之,之前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获得证书的朋友,不能直接获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必须再次参加考核。     中医专长考试这事终于尘埃落定了,那么如果你想参加考核,接下这几个月最需要做的就是找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给你做推荐,保证自己能顺利的参加考核。     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5 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 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关键词: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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