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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将备案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7  浏览次数:65
    11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出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指出,各地养老机构申请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较多,将这4类内设医疗机构改为备案管理后,简化了办理流程,有利于为养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根据通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通知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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