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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食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48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近日,青海省食药监局制定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全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惩戒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失信行为,并实施重点监管的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进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限制其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年内不得参加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同时,录入信用青海信息系统,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守信企业“红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格守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激励的制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获得过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且能持续执行落实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
制定规定,对“黑名单”“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一年到三年,其中严重失信为3年、较重失信为2年、一般失信为1年。列入“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并通过各级食药监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红黑名单”。
省食药监局将通过建立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切实保障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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