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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拟作三大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7  浏览次数:67
  医药网11月6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特殊食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同时对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保健食品延续申请的给予了救济途径,明确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意见征求时间截止2017年11月2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可以申请延续注册,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变化,产品不符合新的规定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及时补充完善符合新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审评机构组织对保健食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保健食品注册人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审评机构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保健食品注册人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但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本决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键词: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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