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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44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6号),涉及我区两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乌鲁木齐市西域华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乌鲁木齐丰疆物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乌鲁木齐市西域华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华新公司)委托乌鲁木齐丰疆物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疆物语公司)生产的核桃仁(产品名称:核桃仁;商标:西域美农;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6-10-07;质量等级:/),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霉菌检出值为360 CFU/g,标准值为≤25 CFU/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丰疆物语公司于2016年10月6日从乌鲁木齐市东环市场266号的干果商店购进原料,在2016年10月7日共生产了634袋西域美农牌核桃仁(250克/袋),以每袋1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西域华新公司,共获货款7608元,获得利润728元。

丰疆物语公司生产的核桃仁(规格型号:250 g/袋;生产日期:2016-10-07)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国家标准 坚果和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公司构成了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8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72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食药监局已督促企业进一步从原料购进、储存等方面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目前丰疆物语公司已递交两份《整改说明书》。

二、标称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新疆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生产的开心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乌鲁木齐丝路亚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丝路亚心商贸)出品的新疆乌鲁木齐市兴华腾工贸有限公司西山加工厂(以下简称兴华腾工贸)生产的开心果(产品名称:开心果;商标:/;规格型号:250 克/袋;生产日期:2017-01-03;质量等级:/),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霉菌检出值为130 CFU/g,标准值为≤25 CFU/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乌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开心果”(生产日期2016-10-07,规格型号:250g/袋),是丝路亚心商贸无证生产私自分装销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待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数量及货值金额确认后将一并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市食药监局已督促企业从原料购进、储存等方面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原因,同时已责令兴华腾工贸限期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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