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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粽子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4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4号),涉及我省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不合格粽子产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84号通告我省2批次不合格粽子,抽样单编号:GC17000395330、GC17000395331;产品名称:猪肉粽、八宝粽;生产日期:2017-03-11、2017-03-08;规格型号:325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标称生产者: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2017年5月19日双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向当事企业送达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双流区局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同类产品,开展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措施。经查: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生产八宝粽320袋,3月11日生产猪肉粽192袋,现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根据《GB/T23784-2009 食品微生物指标制定和应用的原则》6.2规定要求,经查,本案不排除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对食品储存不当致使被抽样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批次产品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超标不能直接认定为生产环节引起的,不能认定本案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17年7月11日予以撤案处理。

(三)排查整改复查

双流区局于2017年5月26日对该企业生产的猪肉粽、八宝粽的留样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所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合格)。经双流区局核查,上述2批次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运输等环节均符合要求。

2017年7月7日,经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在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的储存温度、销售场地冰柜和冻库及拖车控制表、验收单记录中的温度均未达到产品包装上要求的贮存温度(-18℃)。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的情况说明,证明抽样程序合法,运输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情况

2017年5月22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向当事企业送达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通川区局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经查:1.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已下架全部抽检不合格批次猪肉粽和八宝粽。2.通过对该经营企业销售区域冰柜及冻库进行温度检测,发现其温度均未达到产品包装要求-18℃的贮存温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通川区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通川区局依法对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食品经营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购买样品违法所得94.4元;行政罚款6000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川区食药监局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措施。针对其销售区域冰柜及冻库温度未达到产品明示要求问题,通川区食药监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完善产品贮存条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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