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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1  浏览次数:8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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