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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率先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69
  医药网7月22日讯 7月1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时间截止于7月25日。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3日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要求企业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自查自纠违规行为。加上两票制的推行,医药流通行业洗牌不可避免。     1月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开始了为期半年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7月7日,该局发布了《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全省共有 975 家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提交了自查与整改报告。到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共 65 家,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 5 家。在政策监管新形势下,有实力的企业经营规模得到扩大发展的机遇,但药品流通企业多、小、散、乱的情况依然存在,现代药械流通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此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布《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药品第三方物流试点工作和互联网药械配送服务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业态发展。     亮点     1. 应根据四川省医疗器械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试点工作,在部分三方物流需求强烈的市州对部分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类医疗器械先行开展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2.除药品批发企业外,同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作为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方“加入药品第三方储存运输配送试点。     3.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试点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审批准入的方式开展。     4.已经取得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作为受托方企业继续运行。省内的委托方企业通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至受托方企业仓库地址的方式加入三方物流试点。省外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作为委托方企业,将委托品种报省局(附件3),由省局挂网公示,取得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接受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仓储(限经营企业)和配送服务。     5. 为鼓励企业参与三方物流试点,支持区域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委托第三方储存运输配送后,可减少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但不得少于一名执业药师,即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为同一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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