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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审评的优化模式:230号公告细节里的技术真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58

  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特别是公告里关于“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可以说是重大利好!

  一次性批准:提升研究效率

  在“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中对新药的临床申请,明确实行一次性批准,即俗称的“大批件”,不需要分期审评审批。这使得整个临床试验的时间大约能节约2~3年,亦淡化了Ⅰ期、Ⅱ期和Ⅲ期的概念,给药企的整个临床试验规划设计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可极大提高临床研究效率。

  科学性与安全性:“首次人体试验”聚焦

  过往在申报临床批件的资料中,试验方案是比较粗放的,现在则明确提出“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这里的“临床试验方案”应该是指首次人体试验的方案,其科学性安全性风险控制则来自动物药理毒理试验结果。这也意味着新药审评,将从现在对“药理毒理数据”只是就事论事地只谈“药理毒理”,转向对着“药理毒理数据”就开始考虑“首次人体试验”了,这对安全性风险控制是一个极大的提高。这或许也意味着,审评模式有可能从现在的“分专业审评”,转向未来的“综合审评”。

  与CDE沟通升级:及时解决问题

  一次性批准新药临床批件,并不意味着CDE对整个临床试验听之任之,而是明确提出“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与CDE的沟通交流一直存在,但这次明确了具体的方法:“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更是明确了“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列明议定事项”,这意味着开沟通会就必须有会议纪要,而且CDE对会议纪要中列明的议定事项是官方承认的,而不管具体审评人员的更迭。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对药企有要求

  除了新药临床审评审批方面的进步,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也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在试验开始前30天向CFDA提交备案资料。这意味着向CFDA提交备案资料30天后就可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既往仿制药的研发时间几乎都花在排队等待审评审批中了,根据《201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仿制药等待时间达到34个月。

  这也将极大提高研发效率,但也对药企提出了要求:保证与原研药质量的一致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和生产线要与商业化生产保持一致。虽是老生常谈,但也不无警示作用。

  阵痛过后,便是新生!

 
关键词: 临床试验 , 药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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