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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陕西通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3  浏览次数:32
广东省
日前,广东省召开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针对食品摊贩,《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临时指定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并位于城市非主干道两侧。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陕西省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条例》明确,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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