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总局发布了《关于8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6号)。为落实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责令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臻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美莲葆化妆品厂、 (中德合资)肇庆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同时,要组织力量,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核查处置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并向社会公开。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化妆品经营者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同时,对于涉嫌假冒的化妆品,要深查深究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黑窝点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http://www.cfda.gov.cn/WS01/CL0050/125701.html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