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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权下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6  浏览次数:63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产品除外。

  《规定》明确,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并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规定》同时明确,审核过程中发现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不准予许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日常生活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常用的材料和物质有沸石、硅藻土、活性炭等,常用的制水工艺则包括过滤、吸附、离子交换、氧化还原等,家庭常见的软水机、净水器等大多属于这类产品。(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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