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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乡卫服务一体化管理方案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9  浏览次数:235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对每名乡村医生每年将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方案要求,全省各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乡镇卫生院需设立财务会计人员,开设专用账户,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票据。

    方案明确,各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

    方案强调,全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每个村卫生所设置工作人员2至3人,原则上应配有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卫生室应设置工作人员1人。各地要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渐加大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村医生队伍中的比例。

    据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的配合下,黑龙江省将重点建立起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通过新农合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和政府合理补助等多渠道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要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落实好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按照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级财政补助2元),并适当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村级卫生机构给予补偿。

    据了解,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建立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七个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起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级卫生机构则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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