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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我国首个新农合地方法规 建立“参照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4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 日前,《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
   日前,《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说,为新农合制定地方法规有助于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新农合工作。统筹地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专家指出,为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可使新农合基金总量随农民收入而增长,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条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对于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农合参加人代表依法享有新农合管理和监督权。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1/3,且有权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医疗保障的“不重不漏”,《条例》就两类“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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