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重庆明确县级医院药事服务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76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对药事服务费标准、资金分摊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办法》明确,医保参保人员在综合试点的区县级公立医院就诊,门(急)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住院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个人承担住院药事服务费为34元/人次;在城市发展新区为32元/人次;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元/人次。

  《办法》指出,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或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患者,将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中,门诊就医3日内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票据到所就诊医院退取费用。(健康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